2014年10日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庭审观摩
一、基本情况介绍
时间:2014年10月16日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
参与人员:2014级10名学生
指导老师:熊昊堃(研究生)
要求:提前了解案件;听完由指导老师点评、提问、引导思考并布置作业;返校后上交2000字以上的观后感小论文。
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3级级委带领14级十名学生乘坐地铁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旁听学习,并有两位研究生跟队作为指导老师,进行了该学期本科生第一期的庭审观摩活动。该“庭审观摩”活动是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专业技能提升规划系列活动之一,于2014年6月份即确定了工作分工。经过三个多月的准备,在对14级学生进行宣传后获得积极响应,有近80人踊跃报名参与。因法庭容纳人数有限,且为了各方面安全因素考虑,只抽取了10名学生进行第一次活动,最后指导老师安排了每人抓住庭审中的一个点展开探讨,写一篇小论文。作业的要求是写一篇2000字以上的庭审观摩的知识性的一个体会,只要是让同学们养成一个在庭审观摩中看见的案例庭审过程上存在的疑问进行课后的找答案、总结答案并形成自己的知识的学习过程,比如了解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或者去了解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而不仅仅是写自己的一些情感上的落差等内容。时间期限是一个星期,以纸质版(可以打印也可以手写)的形式上交至14级学委处,再由级学委上交至13级负责人。
二、庭审观摩的案件内容
庭审观摩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看了两个案件,一个是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另一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内容:原告为家中的“老五”,生活比较富足,长期居身国外;被告分别是家中的“老大”、“老三”和“老四”,他们都是“低保户”,依靠社会救济生活,并且一直赡养着母亲。由于被告中的“老三”和“老四”曾经患有精神病,但他们声称他们的精神病已经痊愈,不过他们没有医学证明来证明他们的精神病已经痊愈。因此,法庭认定他们俩不具备对母亲的监护权,并且认为他们俩的法定监护人是“老大”。原告和被告的母亲已经是一位年迈的老人,需要坐在轮椅上过日子,耳朵有点不好使,但是老人曾经书面委托“老五”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管理自己的退休金和房产。原告认为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而那份书面的委托书也是在被告“老五”的“教唆”下签定的,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要求通过第三方医疗机构鉴定母亲的精神状况,认定母亲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在选择第三方医疗机构的问题上,双方出现了分歧,后来法官只能提议通过摇号的方式来决定。如果老人经第三方医疗机构鉴定后,确认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的监护权归属只能通过法官裁决;如果经鉴定后,老人依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她的监护人,也就是说,上述的书面委托书依然有效
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内容:一名刚年满18周岁的少女因家庭环境窘迫而外出到广州打工,经介绍到了一家手表店帮助老板卖手表。这家手表店的老板贩卖的手表是假货,其通过在自己制造的劣质手表上贴上名牌标签来进行销售从而获利。女孩并不知情,只帮助老板看铺和运货并没有参与到销售假货的过程中,在2014年7月1日女孩作为贩卖假货的从犯被警察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