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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我院谭世贵教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治理之道)》

2017-11-09 11:00:5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自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设立法律顾问至今,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走过近30年的发展历程。政府法律顾问从早期为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到如今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和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近年的实践情况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顾问工作涉及领域广泛,顾问的工作量偏大。比如,某些地方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党委、人大、政协的法律顾问,很难全面顾及各方面。二是聘请法律顾问过于看重被聘人员的资历、影响力而忽视其时间、精力保证。如聘请的法律顾问中有人担任所在单位重要职务,其本职工作繁忙,以致参与法律顾问工作较少。三是使用频率还不高。在一些地方,聘请法律顾问后几乎不用,或仅仅是出了问题才想起找法律顾问解决。四是管理不到位,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则不健全。这些不足妨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优化队伍组成。根据中央相关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被确定为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而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则可以被选聘为外聘法律顾问。就专业条件而言,被选聘为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是在相关领域有专长、有建树的专家,且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时间、精力。被选聘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有若干年执业经验,且专业能力较强。外聘法律顾问应保证一定的人数,以便他们对某些重大法律问题能够进行集体讨论,保证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正确性。

  制定工作规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职的条件保障、权利义务、监督考核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法律顾问团组也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身工作运行机制,包括以专报形式及时向政府及其部门报送法律顾问的重要意见、建议或调研成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应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论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顺利进行。

  完善履职保障。应当在确定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待遇等重要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的履职保障。主要包括法律顾问有权应邀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有权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在履职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有权查阅与履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等。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职所必需的条件保障。

  建立监督机制。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考核办法,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对于认真负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法律顾问,可以进行表彰奖励。如果发现法律顾问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解聘;对于法律顾问违反工作规则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除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此督促法律顾问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