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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规定

2018-07-05 16:51: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规定

(法学院200610月制定,20124月修订,20173月再次修订)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实施学位论文研究、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按质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围绕研究方向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充分地了解本人主攻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学位论文研究题目(或范围)。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且考试合格条件下,应在第四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条  开题报告采用学校研究生处制定的统一格式,应包括:本论文课题国内外概况和文献综述;本论文课题的理论和实际应用意义;论文的基本内容、结构框架以及要突破的难点;论文计划、进度及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参考文献。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应有 20篇以上,应有近期研究文献和必要的外文文献。

第三条  开题报告会由各学科指导组组织。

第四条  开题报告评议组应由不少于3名本学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委员组成。评议组委员应听取报告人的陈述(时间不少于10分钟)与答辩,对开题报告进行审核评定,写出评语,并记录在开题报告书中。

第五条  开题报告会应公开举行。在开题报告会举办前应张贴海报,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参加,鼓励跨学科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旁听。

第六条  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由参加开题报告会的委员实行匿名投票表决。半数及以上委员不同意通过论文开题报告,则此次开题结果为不通过。开题不通过的研究生,可在3个月后1年内重新申请开题。

开题通过的标准为:选题合理,创新性突出,掌握翔实参考资料,研究思路清晰,论证合理,方案具有可行性,具备研究的必要条件(如时间),研究成果具有价值等。

第七条  开题报告获得通过的研究生必须按照报告中确定的计划、进度认真完成论文工作,写作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并吸收评议组的意见与建议。原则上不允许自行更改开题题目。确需更改题目的必须经指导组同意。

第八条  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和开题报告记录表应送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作为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九条  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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