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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规范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8-09-20 14:17:5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或以上。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还须达到八级(或新HSK5级A等)水平。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可同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的同时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十条  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授予意见。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后中途放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华师〔2014〕8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华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华师〔2007〕50号)、《华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华师〔2016〕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