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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2021级第二党支部开展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活动 | “民法典进行时”

2022-10-11 23:09:37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理论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美好法治愿景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了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精神要旨,同时更好地配合学院党委的工作,推进党支部活动特色化,研究生2021级第二党支部积极创新,开展“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活动,以讲促学,不断增强支部全体党员的法治意识、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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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只有全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才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此次党日活动是“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活动的第一课,主要围绕《民法典》的相关知识,分别由三位党员同志进行分享学习,带领大家一同探寻这本社会百科全书中的法理知识与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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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书记邱逸韬向大家详细介绍“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他以程啸教授的最新文章《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为基础进行探讨,重点讲述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以及相同之处,同时讲解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应当如何按照规范目的不同进行适用的问题。此外,还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视频讲解形式,向大家阐述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七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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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琪琪同志围绕‘忠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主题为大家做了细致讲解。首先,她开门见山地提出了“忠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接下来,对《民法典》第1043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分析: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在于:一是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考虑到诉讼的取证要求,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甚至会发生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二是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三是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应强迫履行。最后,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进一步得出结论:“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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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美同志则聚焦社会热点,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与大家分享张剑源教授《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对<民法典>第1077条的法理讨论》这一篇文章。她展示了离婚冷静期规定的既有研究及其争议,并基于规范层面的整体分析得出,离婚冷静期规定除具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目标,同时也在整体意义上蕴含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保护个体权利的目标预设。其次她介绍了离婚的本质问题,并从历史和比较视角发现,离婚本质呈现出一种对个体自由、个体权利,以及家庭、社会等并重保护的路线。最后,她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个体权利的保护并不截然冲突,全面梳理那些促进离婚冷静期内对个体权利予以保护的法律机制之间以及法律机制与法律体系之外机制的相互衔接,对于补齐离婚冷静期制度有效实施的缺口,进一步明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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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法治的必然要求。三位同志的分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向我们充分细致地讲述了民法典中与社会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民法典》走近群众、深入人心,从而推动当代青年奋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